大连市上海商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会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上海商会章程》和商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纳会费,是商会会员的应尽义务,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条 本会的经费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大连市上海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商会会费管理,要坚持勤俭办会、节约开支原则,严格按照《大连市上海商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1、会 长:100,000元;
2、副 会 长: 30,000元;
3、理 事: 5,000元;
4、会 员: 2,000元;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新加入商会的会员,应在入会1个月内交纳会费;会员等级提升的,应在1个月内补交应交的会费;以后在入会满年的当月交纳下一年会费。若逾期尚未交纳,商会发出书面提示。
第六条 经书面提示后3个月,仍不如数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辞职或退会。
第七条 商会会费收支情况,应形成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商会会费管理情况接受大连市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每年接受大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市上海商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