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员大会
第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每4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三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会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等额选举不低于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 负责人的调整;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第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数超过50个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章 会长办公会
第十一条 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 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资格复审;
(三) 任命副秘书长和商会日常机构、临时机构的负责人,调整和增补理事,待召开理事会时,要向会议报告;
(四) 通过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向理事会提交商会各项规章制度草案;
(五) 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权限内决定进行各种会务活动;
(六)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及工资标准,对商会重要专职工作人员的解聘有决定权;
(七) 对某一专门性、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决定。此项会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由会长或各部门负责人提议,会长负责召集。
(八) 其他需常务会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8年9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