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餐饮等使用储存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餐饮、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的炉灶、火锅使用醇基、生物油等液体燃料的,要按照醇基、生物油等液体燃料的安全技术要求,使用专业厂家生产的专用燃烧器。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生产、经营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及产品说明书,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
3.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防雷击措施;燃料箱应安装有满足检查要求的液位计。燃料箱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电阻标准的静电接地。燃料箱排气管应引至室外,并应安装阻火器。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阀门等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气密检验,确保无泄漏。燃料箱内不允许有任何漂浮物。
4.火锅店餐桌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料箱应摆放规范,与专用燃烧器保持至少1米水平距离。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各餐饮场所应选择配置类型和数 量符合规范的灭火器,设置在明显和易取地点,确保满足保护各场所(单元)范围需要。
5.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加注燃料时应采用防爆泵、消除静电措施,运输企业应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卸料时应从底部进料。如特殊情况必须从上部进料,卸料管口必须伸至燃料箱底部。卸料车与燃料箱要作等电位连接。
6.火锅店等餐饮场所储存醇基等液体燃料不得使用塑料容器。储存间要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5049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定,严格控制储存量。采取多配送少储存方式,降低储存环节风险,严禁违规、超量存储各类液体燃料。
7.燃料箱周围动火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动火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二、 制定完善、严格落实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2)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掌握醇基等液体燃料使用、操作等正确流程,了解危害和应急处置知识。
(3)使用单位要在储存场所、炉灶、火锅餐桌等醒目 位置设置醇基等液体燃料的安全周知卡。内容主要包括:危险类别、标识、标志、理化特性、危险特性、现场急救措施、泄漏应急处理、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单位电话等。
(4)企业要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储存、炉灶、火锅餐桌等场所配备满足要求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
(5)各使用单位要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 企事业单位涉及公共场所的新改建锅炉项目应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规定
1.各单位新建、改建锅炉使用醇基、生物油等液体燃料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规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上述“三同时”工作,若本单位能力不足,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和审查。
2.各单位醇基、生物油等液体燃料设有储罐的,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类型,分别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规定,确保液体燃料储罐等与周边安全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严格管控储罐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