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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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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扶持甘井子区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产出强度,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满足以下条件并经甘井子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的经济机构或企业为总部企业:

第一条 基础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甘井子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核算。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大连市、甘井子区产业规划。

(四)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五)截至上年底,管理的甘井子区外(国内)分支机构的数量不少于2家,营业收入中来自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其中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除外)。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在满足第一条的同时,须满足以下任意三个条件之一:

(一)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

(二)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三)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金融等产业为主导的企业。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认定: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有不诚信记录、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三章  企业开办扶持

第四条 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总部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凡属于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 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代办员免费全权协办;凡属区级办理的手续,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实行限定工作日全程代理服务。

第五条 企业落户扶持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 按1%给予落户扶持,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下一年度开始,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已获得落户扶持的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四年内增加实缴资本金的,按照增资金额1%的标准给予不高于250万元的扶持,由下一年度开始,扶持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六条 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一)自建办公用房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 可按每平方米200元享受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二)购买办公用房

连续三年内给予财政扶持,用于购买办公自用房。扶持的标准为:按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租用办公用房

连续三年内给予财政扶持,用于办公自用租房。扶持的标准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的3倍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为新开办企业扶持政策,从扶持意见通过当年开始发放,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资金期间,自建办公用房的,自用面积不得低于60%;购买和租用办公用房的,不得改变其用途, 违反规定的, 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第四章  企业经营扶持

第七条 财政贡献扶持

按其对区级贡献的一定比例对总部企业进行扶持,扶持的标准为:年度区级贡献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扶持12%。年度区级贡献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扶持20%。年度区级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扶持25%。扶持期限为三年。年度区级贡献在1000万元 以上的总部企业,由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第八条 存量总部企业经营规模拓展扶持

在我区入驻三年及以上的存量总部企业,可申请经营规模拓展扶持,扶持的标准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20万、30万、50万、100万。

第九条 企业培育扶持

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国内制造业500强”、“国内服务业500强”、“辽宁省100强”、股票公开发行主板上市、新三板上市的总部企业,分别扶持5000万、500万、200万、50 万、100 万、50万。如已享受我区其他类似扶持政策, 则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  企业引荐扶持

第十条 配套引进扶持

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一条 招商引荐扶持

对总部企业引荐者(企业)给予招商引荐扶持, 标准为总部企业落地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每项引荐扶持金额不超过25万元。对投资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总部企业引荐者(企业),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扶持金额。

第六章  总部人才扶持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总部企业人员可享受企业人才扶持政策:

(一)在总部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员(由总部企业推荐)。

(二)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级管理人才认定依据证监会规定。

以上总部企业人才数量原则上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对于同时符合市级人才认定标准(参照《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5+22 政策)》)的总部企业人才,不占用名额。

第十三条 人才扶持政策

(一)人才贡献扶持

1.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项目扶持

在总部企业发展与技术创新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 人计划”或同等级的人才认定奖项, 可按规定享受我区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若属于市级认定人才,扶持标准参照《大连市人才政策创新文件及配套实施细则(5+22 政策)》。

2.高管贡献扶持

自认定当年起,总部企业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含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人才配套

1.住房扶持

对总部企业人才首次在本区购置房屋用于自住的, 提供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总部企业人才在本区租房居住的,每月提供20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以与本区总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长为限,最长不超过3年。

2.人才培训

鼓励总部人才担任我区经济顾问或在群团组织兼职。全区重要会议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加大总部经济宣传推介,举办各类沙龙、观摩活动,开展企业间交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甘井子区总部经济的发展。

第七章  总部企业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内容分别提交申请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1.甘井子区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表;甘井子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认定申请表; 企业责任承诺书。

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证明文件等。

4.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6.可行性研究报告: 包括预计当年纳税、利润和营业收入等预期经济效益情况。

7.购房或租赁合同、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3月10日—3月30日。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和审核认定

(一)工作程序

区政府成立甘井子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主任由区发改局局长兼任。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材料要求,向领导小组提出扶持资金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区发改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审核

1. 申报材料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后,领导小组依据审查意见给出认定意见。

2.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领导小组依据拟扶持的企业资格、信誉度、财务状况、完税情况、法人信息、安全生产等情况拟定扶持意见,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于设置上限但未规定具体扶持金额的,需经评估或评审确定,由领导小组从项目投资额、区级贡献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拟定扶持意见,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

3.扶持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在甘井子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并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4.公示完毕后,按照扶持意见进行资金拨付。对虚报、冒领和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区财政局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停止发放或收回扶持资金,并在3年内禁止该企业再次申领扶持资金。

5.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年审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甘井子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扶持事项需发生于本政策有效期之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区级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大连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税款计入甘井子区地方分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区级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条 既适用本办法又适用其它优惠政策的企业, 执行最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