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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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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推进区域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精准制定政策,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紧盯培育创新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知识产权能力、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规定。

第二章  加强自主研发能力

第三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前瞻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

第四条  对研发投入在600万元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攻关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六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扩大创新主体体量。对于经认定评为甘井子区瞪羚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两批最高给予50万元的支持。

第四章  提升知识产权能力

第七条  区本级财政年度安排知识产权奖励资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提升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形成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对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且已缴纳实质审查费用的),分别每项给予0.5万元的资助。

第五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服务机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的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高校院所通过自主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5%、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条  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运用财政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通过受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符合本区主导产业方向、在区内转化的技术转让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按实际支付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给予企业5%、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构建科技服务体系。支持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对区内各类科技专业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科技专业服务的,根据其服务合同额度,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最高累计20万元。

第十二条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和功能型服务平台。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协同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经区主管部门备案的产业创新联盟,每年根据其运营和服务绩效,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功能型平台、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其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单位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三条  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商务楼宇、传统文化街区等存量资源改建为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改建费用,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创业创新支撑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认定,每年给予支撑平台50%的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

第十五条  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载体集聚。支持创业训练营、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化服务、风险投资机构等各类创新创业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营造活跃的创新创业氛围。鼓励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种形式的系列活动,经认定,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活动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